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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二、本协议的确认、接受
1.本网站依照本协议和会员规则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当用户使用本网站中各项服务时,需认真阅读本协议和《隐私政策》,用户点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选项后,即表示用户已全部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条款、隐私政策。
2.当用户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用户按照网站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激活程序后,或用户以本网站允许的其他方式实际使用本网站或服务时,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用户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届时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法律或本协议允许的情况除外)。在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用户不愿意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条款,用户应不使用或立即停止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网站服务。
三、账户注册及账户管理
1.本网站为用户提供了注册通道,用户可以使用用户的手机号码或者本网站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为账户进行注册,并自行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注册成功后,可通过手机登录、账号登录等方式登录本网站。用户理解并同意,用户注册的账户名称、个人注册信息中不应出现任何违法违规、侵权及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嫌侵犯商标权、名誉权等),不应使用虚假或非本人信息进行注册,不应使用任何非法或未经本网站授权的方式注册,否则本网站一经发现后有权对用户的注册申请或正在使用的账户采取不予注册、停止使用、注销账户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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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户确认,在完成注册程序或以其他本网站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网站服务时,用户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用户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请勿注册、使用本网站,否则用户及其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如用户代表一家公司或其他法律主体进行注册或以其他本网站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本网站服务,则用户应声明和保证,用户有权使该公司或该法律主体受本协议的约束。
5.本网站根据本协议收回或取消账户后,有权自行对账户相关内容、信息、数据、记录等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匿名化处理),且无需就此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四、网站及服务
1.本网站为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包含中国营养学会会员的【入会申请、会员缴费、电子会员卡】等,以及与之有关的通知、公告、说明、须知、流程、问题、政策等内容,请用户仔细阅读,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操作。如因用户个人原因影响服务效能或增加服务成本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2.本网站提供的服务可能包含部分付费项目,对于收费的网站服务,本网站会在用户使用之前给予明确的提示,用户根据提示确认并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后,才能使用该付费服务。如用户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则本网站有权拒绝向用户提供该付费服务。
五、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1.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本会仅为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网站及服务,用户应自行对利用网站服务从事的所有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用户应了解,使用本网站服务可能存在来自他人非法或不当行为(或信息)的风险,用户应自行判断及行动,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2.用户应自行承担因使用网站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网流量费、通信服务费等。
3.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只能用于非商业用途。用户承诺不对本网站服务任何部分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及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4.用户不得利用本网站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4.1发布或以其他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4.2 用户不得利用或针对本网站服务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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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户充分了解并同意,用户必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用户应对使用本网站服务时接触到的内容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因对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依赖而产生的风险。本会及本网站无法且不会对用户因前述风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用户应充分理解并同意,鉴于互联网体制及环境的特殊性,用户在本网站中分享的信息及个人资料有可能会被他人复制、转载、擅改或做其它非法用途;用户应注意保护自身个人信息,尽量不要在公共网络渠道透露其个人信息,用户应充分了解此类风险的存在,并确认此类风险应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如果本会或本网站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用户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本会或本网站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账户,限制、暂停、终止用户使用部分或全部本网站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六、本网站及本会的权利与义务
1.本网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以及本网站《隐私政策》最大限度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本网站深知个人信息对用户的重要性,因此本网站非常重视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将以高度审慎义务对待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更多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规则、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等内容,请查阅《隐私政策》。
2.本网站有义务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努力维护服务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方案,提供更好的网站服务,不断优化服务体验,保障本网站服务的连续性、安全性。
3.本网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4.由于会员政策变更等因素,本网站有权修改、暂停或终止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删除陈旧历史账户信息。
5.用户理解并同意,基于互联网服务的特殊性,可能会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暂时中止本服务,但本网站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知用户;本网站服务可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现链接受阻、受限或被终止,由此给用户带来的损失、不便,本网站将不负任何责任;因业务发展需要,本网站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对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进行变更、暂停、限制、终止或撤销,对于免费服务而言,本网站无需向用户发出通知,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变更、中止或终止的服务属于付费服务,本网站将在变更、中止或终止之前通知用户,并按照双方协议或沟通情形对服务费进行结算。
6.在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相关网站服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网络原因、黑客攻击、战争任何其它类似事件。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网站将努力在第一时间及时修复,由此给用户带来的损失、不便,本网站将不负任何责任。
7.本网站、本会发现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有权不经通知,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暂停、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用户违反本协议或其他相关的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向用户或本网站、本会及其合作单位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包括合理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用户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并使本网站、本会及其合作单位免责并免受损害。且此时本网站、本会有权视用户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8.如存在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本网站、本会可立即对用户中止或终止服务,并要求用户赔偿损失:
8.1用户使用收费服务时未按规定支付相应服务费的;
8.2用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
8.3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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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通过服务购买或获取任何产品、样品、数据、信息或进行交易等,或其他可替代上述行为的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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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第三方通过服务所作的陈述或行为;
11.5其它与服务相关事件,包括疏忽等所造成的损害。
七、会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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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三方链接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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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知识产权
1.本协议项下服务包含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网站、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文字、图片、照片、音频、图表、视频、版面设计、电子文档、源代码、域名等)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及相关权利均归本会或其关联公司所有。用户不得删除本网站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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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协议变更、终止
1.本会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订本协议、隐私政策及各类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新的条款和修改既有条款),并以在线公告、系统提示、站内信等方式进行公告。修订后的用户服务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后立即或在公告明确的特定时间生效并代替之前的协议条款,修订后的用户服务协议和规则生效后,如用户继续使用本网站服务,即意味着用户同意接受更新后的用户服务协议和规则。如用户不同意更新后的用户协议和规则,应停止使用本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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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会、本网站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转让将以本协议以及《隐私政策》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
十一、通知与送达
1.本网站、本会向用户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系统提示、站内信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用户送达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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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争议解决及其他
1.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2.用户不可撤销地同意,用户使用本网站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由本协议条款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户使用本会提供的网站服务的行为将视为用户已接受包括本协议条款的所有内容并已经收到关于本争议解决条款的特别提醒。
3.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失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本协议第八条(知识产权)、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及其他)将继续有效。
4.本协议未明示许可的其他一切权利仍由本会、本网站保留,用户在行使这些权利前,应另行取得本会、本网站的书面许可。本会、本网站如果未行使前述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本会、本网站在用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亦不得视为其对用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之弃权。
十三、附则
1.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涵义,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
2.本会、本网站的联系方式为:【010-83554781-822,王静】
3.本协议由本会于【2022】年【6】月【16】日制定。
最新更新日期:【2022】年【6】月【16】日
本隐私政策内容适用于中国营养学会会员网站,中国营养学会(下称“我们”或“本会”)深知个人信息对用户(以下又称“您”)的重要性,我们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会尊重您的隐私。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我们承诺将按照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和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您的许可我们不会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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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的收集
二、个人信息的使用
三、个人信息的共享、转让和披露
四、Cookies及其用途
五、收集、使用、披露个人信息的除外情形
六、个人信息的存储、保护与跨境传输
七、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八、免责条款
九、隐私政策的更新
十、联系我们
十一、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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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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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注册/申请入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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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会员条件审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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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们在您使用服务时收集的信息
1.2.1 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了保障服务可以正常运行(为识别账号异常状态、向您提供更契合您需求的页面展示和搜索结果),我们会收集您的使用情况并存储为网络日志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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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日志信息:当您使用我们的功能或服务时,我们会自动收集您对我们服务的详细使用情况,作为服务日志保存。包括如下个人信息:浏览记录和时间、搜索的时间以及与它们互动的次数、收藏、交易,以及IP地址、网络接入方式及类型、个人常用设备基本情况的信息、使用语言、访问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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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为了帮我们更好地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情况,以便确保运行与提供服务的安全,我们可能记录网络日志信息,以及使用相关服务的频率、崩溃数据、总体安装、使用情况、性能数据这类信息。
1.3 从第三方合作伙伴获得的信息
我们可能会获得您在使用第三方合作伙伴服务时所产生或分享的信息,请您仔细阅读第三方合作伙伴服务的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此外,我们也将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求第三方保障其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
二、个人信息的使用
我们收集个人信息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本会会员提供会员服务,您的个人信息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目的:
2.1 本会会员资格审核、会员缴费、会籍资料的制作等。
2.2 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和手机短消息)向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学术会议及活动服务、专业书籍订购服务、人才举荐服务、专业资格考试服务以及其他会员权益服务或第三方的特定服务或产品或活动等信息。
2.3 用于对本会会员数据的统计(如会员数量、构成等),以便我们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或向第三方为了一定的合法目的披露该类统计数据。该类统计数据将仅收集与分析用户群的整体信息,而非个人信息。
2.4 使用您的个人信息验证会员身份、协助识别用户,如为了验证会员身份向您手机、电子邮箱发送验证码,确认所有权人身份等。
2.5 当您与我们联系或提出争议、纠纷处理申请时,为了保障您的账户及系统安全,我们需要您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以核实您的身份。为便于与您联系、尽快帮您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我们可能会保存与您的通信及相关内容(包括账号信息、订单信息、您为了证明相关事实提供的其他信息,或您留下的联系方式信息), 如果您针对具体订单进行咨询、投诉或提供建议的,我们会使用您的账号信息和订单信息。
2.6 开展内部审计,或用于法律法规、法院的生效判决、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或有权机关要求的用途。
三、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和披露
3.1委托处理
对于本会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本会将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要求他们按照本会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3.2 共享
3.2.1 您理解并同意,为了实现必要且合理的用户服务,满足您的要求,履行我们在相关隐私政策中的义务和行使我们的权利或遵守法律规定等目的,我们可能需要向部分业务合作伙伴共享您的部分信息。但我们承诺我们只会共享必要的信息,如果我们共享的信息中包含您的个人敏感信息或需要改变个人信息的使用及处理目的,我们会将再次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3.2.2 为保障会员服务的顺利开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可能向有关业务合作机构、组织共享您的用户信息用于会员证书印制及邮寄等。同时我们还会按照国家数据共享相关要求,可能会传输共享您的个人信息,用于国家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等强制性公益用途。
3.2.3 本网站服务中的某些服务可能包含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以及第三方网站链接,需由合作伙伴提供或共同提供。当您使用这些产品或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您的信息,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向第三方共享。我们只会提供必要的信息,且受本政策中声明的目的约束。
3.2.4 应用程序接口(API)或软件开发工具包(SDK)。为了适配在不同的设备及第三方平台,本网站服务可能接入第三方API和SDK(包括社交平台、通讯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部分第三方API或SDK可能会调用您的设备权限、获取您的相关信息,服务商收集和处理信息等行为时遵守其自身的隐私政策,而不适用本政策。但我们也会努力审查该第三方的业务准入资质并努力确保该服务商的合法合规性与安全性。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强烈建议您在使用任何第三方SDK类服务前先行查看其隐私政策。
3.2.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商业惯例,我们需要接受第三方的审计或尽职调查时,可能会把必要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执行审计或尽职调查的第三方;
3.2.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或安全,或为了维护本会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3.2.7 对于本会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本会将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要求他们按照本会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与本会合作的机构、组织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如前述机构、组织如要改变被共享个人信息的用户,将再次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3.3 转让
我们不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3.3.1获取用户的明确同意后,向其他方转让;
3.3.2涉及合并、分立、会员服务转移时,如涉及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要求变更后的主体或接管的用户个人信息的主体继续遵守本政策,如果该变更后的主体或接管的用户个人信息的主体变更本政策约定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我们将要求该主体重新获得用户的明示授权同意。
3.4 公开披露
我们仅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3.4.1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后;
3.4.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命令、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会公开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四、收集、使用、披露个人信息的除外情形
4.1 对于无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而识别用户个人身份或者无法反映特定个人活动情况的非个人信息数据,我们可以基于任何目的而收集、使用、转让、披露,例如语言、邮编、单独的设备信息、搜索关键词信息等。但是如果这类非个人信息数据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可以识别特定个人身份,或反映特定个人的活动情况的,则此类信息将被视为个人信息,我们对其收集、使用、披露应受本政策的约束。
4.2 下列情形下,我们收集、获取、披露用户个人信息无需获得用户或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4.2.1 我们为与您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例如学会章程、会员管理条例等;
4.2.2 我们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相关的;
4.2.3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2.4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4.2.5 依照法律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4.2.6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4.5.7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2.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Cookie及其用途
Cookie是指一种客户识别技术,是互联网中通用常用技术。当您访问设有Cookie装置的本网站时,本网站的服务器会自动发送Cookie至您的浏览器内,并存储到您的电脑、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中。该Cookie将会追踪及记录日后您访问网站的各种活动和相关信息。通过Cookie,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为您提供特色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并有助于保障产品服务安全,帮助您获得更轻松的访问体验。您有权接受或者拒绝Cookie,如果浏览器自动接受Cookie,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选择修改浏览器的设置以拒绝Cookie。请注意,如果您选择拒绝Cookie,那么您可能无法完全体验我们提供的服务。
六、个人信息的存储、保护与跨境传输
6.1 我们采取了下列措施来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6.1.1我们将尽可能运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来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以免遭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使用受信赖的保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可访问个人信息;以及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并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未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用户的个人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限或受到法律的允许。
6.1.2 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而且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及其他我们与您的交流方式并未加密,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通过此类方式发送个人信息,并使用复杂密码,协助我们保证用户的账号安全。如您发现信息泄密,尤其是您的账户或密码发生泄漏,请您立即根据本政策中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络我们,以便我们采取相应措施。
6.1.3 我们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力避免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内保留用户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有强制的存留要求的则以该要求为准)。
6.1.4 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您向我们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损坏及其他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我们会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消息通知等形式将相关事项通知您。
6.1.5 如果不幸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用户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措施、对用户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用户,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6.2 个人信息的存储
6.2.1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期间,我们会持续存储您的个人信息。如果您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户时,或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停止运营的情形时,我们将采取例如,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通知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存储您的个人信息,不再进行商业化使用;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设定成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并在超出该期限后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6.2.2用户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本网站用户服务协议或本政策等情形时,用户的违法违规记录及我们已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我们有权永久保存。
6.3 我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中国大陆境内收集的用户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服务器上,且不会向境外传输。
七、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7.1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保证用户访问、更新、更正或删除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此时我们可以通过有效方式验证用户身份,以确保我们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利:
7.1.1访问权
用户有权访问自己的个人信息,用户希望访问或编辑用户账户的个人资料信息、使用我们服务所需的其他信息、支付信息、更改密码、添加安全信息或关闭账户等,用户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执行此类操作。
如果用户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访问个人信息,可根据以下“联系我们”部分所列的方式与我们联络,此时我们会采取有效手段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后为用户进行相应处理。
7.1.2更正权
当用户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用户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用户有权要求我们作出更正,用户可根据以下“联系我们”部分所列的方式与我们联络,此时我们会采取有效手段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后为用户进行相应处理。
7.1.3删除权
在以下情形中,用户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其个人信息,用户可根据以下“联系我们”部分所列的方式与我们联络,此时我们会采取有效手段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后为其进行相应处理。
1)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我们未经用户的授权同意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3)我们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违反了本政策;
4)用户不再使用我们的服务;
5)我们不再为用户提供服务。
我们决定响应用户的删除请求时,我们还会同时通知从我们获得用户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另行获得了该用户的授权同意。
我们从服务器中删除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从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7.1.4撤销权
我们的某些产品、服务功能可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完成,对于额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用户可以随时收回用户的授权同意,用户可根据以下“联系我们”部分所列的方式与我们联络,此时我们会采取有效手段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后为用户进行相应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用户选择不提供基础的用户信息,我们将无法为用户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法回应用户遇到的相应问题。
当用户撤回授权后,我们将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是用户撤回授权的决定不会影响我们在此前基于用户的授权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7.1.5注销权
用户随时可以注销用户此前注册的网站的账户,此时我们将停止为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删除用户个人信息,账户注销将会清除用户的所有用户数据和账户信息且不可恢复。用户可根据以下“联系我们”部分所列的方式与我们联络,此时我们会采取有效手段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后为用户进行相应处理。
7.1.6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用户有权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副本,您可根据以下“联系我们”部分所列的方式与我们联络,此时我们会采取有效手段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后进行相应处理。
7.2请您理解,由于技术所限、法律或监管要求,我们可能无法满足您的所有要求,我们会在合理的期限内答复您的请求。
八、免责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本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8.1 任何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命令所作的对于个人信息的披露。
8.2 由于用户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账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信息的披露。
8.3 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信息披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
8.4 由于不受我们拥有或控制的主体以及不受我们雇佣或管理的人员所造成的个人信息的泄露及由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争议和后果。
九、隐私政策的更新
9.1本隐私政策相关内容可能会不时变动与更新,以适应法律、技术或业务的发展。如果某一需要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功能或服务未能在本政策中予以说明的,我们会通过站内信、系统提示、站内信、发送邮件、短信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另行向您说明该信息收集的目的、内容、使用方式和范围,并为您提供自主选择同意的方式,且在征得您同意后收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需征得用户同意的信息除外。本隐私政策所指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9.1.1 我们可能需要收集新的个人信息或变更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或方式;
9.1.2 我们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如业务调整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9.1.3 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更;/p>
9.1.4 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更;
9.1.5 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更时;
9.1.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9.2 如您同意本隐私政策更新后的内容并继续使用我们服务,即视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本隐私政策。我们将存档保留隐私政策的旧版本,以便您查阅并了解其修改内容。在此过程中,如果您对相关事宜有任何疑惑的,可以通过文末提供的方式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为您作出解答。
十、联系我们
10.1 如对本隐私政策或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您可以与我们联系。本隐私政策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有。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姓名【王静】,联系方式:【010-83554781-822】
10.2 如果对我们的回复或处理结果不满意,您有权选择向监管机构投诉;如因本隐私政策条款引起的或与本隐私政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您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将视为您已接受包括本隐私政策条款的所有内容并已经收到关于前述争议解决条款的特别提醒。
十一、附则
10.1 定义
10.1.1 “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0.1.2 “会员”指符合会员条件并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并获得允许的自然人,包括中国籍(含港澳台)、外国籍自然人。
10.1.3 “会员服务”指本会通过本会网站及其他方式向会员提供的所有服务。
10.2 本政策于【2022.】年【6】月【16】日制定。
最新更新日期:【2022】年【6】月【16】日。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文件精神,以及《中国营养学会章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营养学会(以下简称CNS)会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会员类别
第一条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外籍会员共5类。单位会员包括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二条 普通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学历要求、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积极支持营养相关工作,从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学生会员
营养学及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等)。
第四条 高级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或受聘为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即为注册营养专家;
(二)在营养或相关领域从业10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学者;
(三)取得注册营养师证书及在CNS注册备案的营养师,本人申请并通过批准。
第五条 会士
会士是本学科的最高学术称号,为在营养和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为终身荣誉。
第六条 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CNS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CNS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CNS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条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
(一)从事营养科技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营养相关工作、支持CNS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两个条件):
(一)遵守CNS的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CNS的意愿;
(三)在CNS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会员之家
第九条 中国营养学会在有条件的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之家,一般由当地学会理事长担任负责人。
第十条 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员之家的工作,秘书处协助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会员之家日常活动的联络和指导。
第十一条 会员之家应与各省、市、自治区的营养学会形成密切合作的关系。
第十二条 会员之家的主要任务有:
(一)本地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二)收集会员对CNS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向秘书处反映;
(三)组织会员参加CNS举办的学术会议、全民营养周等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落实会员服务的各项措施;
(五)及时传达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六)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营养学会的联系,推动双方合作。
第四章 入会流程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流程: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符合相应会员条件的申请人,经两名会员介绍或CNS专业分会、会员之家推荐,在线提交入会申请(通过学会官网完整填写各项内容,上传个人学历和工作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扫描件),按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普通会员或学生会员。
(二)高级会员
符合高级会员条件的会员可在线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成为高级会员。
(三)会士
会士遴选采取提名制,原则上不接受本人申请。被提名人在被提名时应为高级会员,按照《中国营养学会会士工作条例》进行管理。
(四)外籍会员
外籍会员由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按相关规定审议后,经中国科协核准后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入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会员可直接或经推荐提出申请。
(二)申请者须填写“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三)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单位会员证书。
第五章 会员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除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外,会员享有CNS及分支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CNS工作的优先权及入选专家库、各类评审委员会的优先权。
(三)获得CNS服务的优先权,包括获得专业和科技信息、优惠参加CNS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及专业培训等。
(四)免费获得电子版《会员通讯》、《营养导航》及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在学术会议和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五)获得CNS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奖励和基金资助的申请权利,在同等学术水平的条件下优先获得设立的科研及科普基金、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奖项。
(六)对CNS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CNS的技术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等服务,免费获得《会员通讯》、《营养导航》等学会其他有关资料;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应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营养学会章程》,单位会员需遵守《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管理条例》;
(二)维护CNS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执行CNS的决议、决定,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CNS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
(六)为发展CNS事业自愿捐赠,积极参加公益志愿者服务活动;
(七)会士要积极参与CNS的决策和重大发展等论证和咨询活动,高级会员积极参与政策、学术咨询、科学普及等活动;
(八)遵循《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九)通过信件、网络、会议等渠道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
(一)中国营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秘书处协助并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营养学会会员之家”,负责本地推荐会员的管理工作;
(三)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四)向会员发放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只作为会员身份证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退会管理:
(一)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CNS活动的,经提示或告知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按照本条例第四章重新办理入会手续,重新审批,重新开始计算会龄。会员的连续会龄以连续缴纳会费的年限计算。学会理事候选人应为处于会费缴纳正常状态下的会员。退会者,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CNS章程的行为或给CNS名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或有学术不端,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会员资格及相关荣誉称号等。
第七章 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十九条不同会员的会费标准为:
(一)学生会员每年10元;
(二)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每年100元;
(三)单位会员每年3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0元,非企业单位会员免缴会费。
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当届次会费。当个人会员连续会龄大于等于20年,享会费减免权。会士享会费减免权。
第二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开展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和会员活动;
(二)营养教育和科普宣传;
(三)有学术成就的会员、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以及科研学术支持;
(四)学术以及科普相关的印刷和传播;
(五)其他有关会员日常管理和人员开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和管理按照《中国营养学会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办法》执行。
(本条例经中国营养学会第六、七、八、九届理事会制修定,第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定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营养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营养科技工作者、营养师和从事营养学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促进营养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反映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促进我国营养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和促进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展览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和促进科普工作,普及营养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国民的营养素养和知识水平,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依法开展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工作,提高包括会员在内的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发展与国(境)外营养学科团队和营养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及宣传材料;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标准、政策法规的研制,参与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促进国家营养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科技工作者和营养师的意见与建议;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的建设;
(八)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九)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有序承担营养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估、职业资格评审,技术标准研究评审、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按照规定开展中国营养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与表彰活动;
(十)组织开展旨在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的活动,组织开展“全民营养周”等科普宣教活动,组织和促进符合本社团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加强本团体自身建设,建好营养科技工作者之家,设立研究基金支持项目,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及外籍会员共5类。
各类会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营养相关工作,从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学生会员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营养学及其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
(三)高级会员
1.取得或受聘为营养及营养相关专业的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即为注册营养专家;
2.在营养或相关领域从业10年以上以及副高以上的学者;
3.取得注册营养师证书及在CNS注册备案的营养师,本人申请并通过批准。
(四)会士
会士是本学科的最高学术称号,为在营养和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为终身荣誉。
(五)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外籍会员入会程序是: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六)单位会员
1.从事营养科技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从事营养相关工作、支持本团体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两个条件):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惠参加本团体有关学术活动;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有损于本团体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本团体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任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聘任为秘书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筹措本团体活动经费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规模为3~9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且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9日中国营养学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